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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医疗服务定点机构申请程序

工伤医疗服务定点机构、工伤康复机构确定和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工伤医疗服务定点机构、工伤康复机构确定和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管辖范围:市、县区工伤医疗服务定点机构、工伤康复机构和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实施依据: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具备资质的医疗服务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按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工伤医疗服务条件的,由经办机构根据工伤医疗服务需要,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签订后,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名单”。

受理条件:

1.有较高的医疗技术水平和良好的医疗服务设施,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能力;

2.在工伤救治康复和职业病防治方面有特色和优势;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遵守国家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5.遵守工伤保险的法律和有关规定。申报协议医疗和康复服务机构,可以选择整个医疗机构或该机构在工伤医疗救治方面有专长的科室作为协议机构。

申报材料:

1.工伤保险协议医疗、康复机构、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申请书;

2.职业许可证副本;

3.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4.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次、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工伤医疗服务的能力,工伤医疗、康复有专长科室的情况介绍;

5.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6.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机构填写《工伤保险协议医疗、康复机构、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材料;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资质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3.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行文批复挂牌。康复机构需经人社部验收合格。

承办部门: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管理科。

地    址:张家口市桥西区清水河中路10号(张家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三楼大厅养老保险管理科)。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与现场考察相结合。

审批权限: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管理科。

承 办 人:宋学良 孙殿君温志红

办公地点:张家口市桥西区清水河中路10号(张家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三楼大厅养老保险管理科)。联系电话:0313-2180275

负 责 人:王 库 联系电话:0313-2160136

办结时限: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形式:网上公开、文件公开、公示栏公开、新闻媒体公开。

公开时间:长期公开。

服务承诺:客观、公平、公正、及时办结。

相对人申诉途径:对办理结果有意见的,可向省、市主管领导反映或纪检监督部门举报。

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违犯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6年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七项责任追究和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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