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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违规操作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近日,省人社公开发布《2019年度四川人社典型案例白皮书》(简称《白皮书》),收集汇编了近年来全省人社系统办理的具有典型性、时代性、新颖性的案件,涉及就业、养老、工伤、劳动关系、农民工工资等多个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

近日,省人社公开发布《2019年度四川人社典型案例白皮书》(简称《白皮书》),收集汇编了近年来全省人社系统办理的具有典型性、时代性、新颖性的案件,涉及就业、养老、工伤、劳动关系、农民工工资等多个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

基本案情

王某系B公司车床冲压工。入职前,B公司对王某进行了为期一月的安全生产培训。入职后,B公司均会在每天早上召开安全例会,明确操作流程。2019年5月,王某在工作中发现一生产物件卡在了机床内,导致机器运转停止,王某为图方便,违反安全规定,在未切断机器电源的情况下,直接用手去将物件取出。在徒手取出物件的过程中,机床突然恢复运行,将王某手臂压伤。王某住院康复后,向公司所在地的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B公司不服该《认定工伤决定书》,以王某系违规操作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为由向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省人社厅依法维持了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因违规操作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案件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对此也进行明确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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