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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完善我市工伤保险政策,现就《关于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12〕118号)涉及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内容。

宁波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完善我市工伤保险政策,现就《关于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12〕118号)涉及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内容,调整如下:

一、调整二、三类行业工伤发生率与费率挂钩的参数

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在按年度工伤保险费用收支比例浮动次年度费率的基础上,年度工伤发生率(用人单位工伤事故数占该用人单位月平均职工人数的比例,下同)大于等于4%的,上浮一档费率。

二、实行安全生产信用等级、标准化等级与费率挂钩

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年度工伤保险费用收支比例不到80%、工伤发生率不到1%、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评审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次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下浮至本行业最低费率;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的,在按年度工伤保险费用收支比例浮动次年度费率的基础上,追加下浮一档费率。上述单位同时达到宁波市安全生产信用A级或B级的,按“有利企业,只靠一头”的原则调整次年度费率。

三、其他

(一)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在市本级及各区范围内执行。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宁波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12〕118号)文件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通知做法,调整当地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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