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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州工伤保险指南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风险分为三类,我州目前缴费费率为一类1%,二类2%,三类3%。

湘西州工伤保险指南

工伤保险是一项法定的社会保险,分担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并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风险分为三类,我州目前缴费费率为一类1%,二类2%,三类3%。

一、工伤保险参保程序

用人单位提交参保资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工伤保险费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测算应缴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参加工伤保险应提供的资料

 (一)、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用于核对)。

(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用于核对)。

(四)、用人单位职工花名册。

(五)、用人单位职工工资发放表。

(六)、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六、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办理的手续

(一)、及时将受伤职工送往工伤保险协议医院救治,情况紧急时可就近急救,脱离危险后及时转入工伤保险协议医院治疗。

(二)、24小时内将工伤事故电话报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三)、5个工作日内将工伤事故报告书送达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四)、用人单位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受伤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可在一年内提出申请。

(五)、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30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手续。

七、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先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

(二) 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三)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五)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

(七)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八)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九)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十)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八、由参保单位负责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受伤职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后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2)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票据;(3)工伤职工身份证;(4)门诊病历及药品处方、检查结果报告书等材料。属于住院医疗费用还需要提交(1)住院详细清单或住院每日清单;(2)入院及出院病历;(3)长期及临时医嘱、检查结果报告书等材料。属于转院治疗的需提交《湘西自治州工伤保险转院治疗审批单》;属于旧伤复发、康复治疗的需提交《湘西自治州工伤保险旧伤复发(或康复治疗)审批单》。

十一、工伤职工有哪些情形应当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十二、参保单位因未履行工伤保险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一)、用人单位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内(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四)、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无故停缴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后,由用人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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