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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老工伤人员待遇接续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莆田市老工伤人员待遇接续。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莆田市老工伤人员待遇接续:

(一)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次年起,其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与其他工伤人员待遇同步调整,纳入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二)老工伤人员纳入保险统筹管理后,已经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老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发生的工伤旧伤复发医疗费等其他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三)对不符合政策规定,但企业已比照工伤人员支付给老工伤人员的待遇项目,仍按原渠道支付,不得降低或拒拖原已支付的待遇。

(四)对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补偿金等办法解除劳动关系,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应由第三方担责的工伤人员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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