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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金投保险为你详细介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一、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背景和原则

1、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并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  2、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 

二、政策要求 

1、缴费档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1200、1600元共12个档次,参保人自由选择缴费档次。缴费中断的,可以跨年度补缴,补缴的政府不给予补贴。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存入个人账户按一年期利率计息。 

2、参保条件:年满16周岁(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上参保范围不含在校学生、军人、领取财政工资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牢狱人员。 

3、60周岁以上不交养老保险每人每月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55元(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缴费),如个人自愿,可以补缴,补缴年限自由选择,但不能超过15年,且必须一次性补齐,补缴的政府不给予补贴,领取养老金后不能再补缴;45—59周岁必须连续交到60周岁才能领取养老保险(含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55元),也可补缴费,但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16—45周岁的,达到60岁时必须累计交满15年,到60周岁才能领取养老保险(含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55元),累计缴费满15年后,每增加缴费1年,加发基础养老金5元。 

4、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的,应在年满60周岁的当月之前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或补缴费,领取养老金后不得再缴费;满60周岁,2011年6月30日以后活着但启动(10月10日)之前死亡的,要为其补办、发放并接着注销。 

5、优惠政策:一是对参保人缴费(不含补缴)每人每年省给补助10元,州给补助20元,共30元,如:今年选择100元缴费档次,政府补贴30元,个人账户就进账130元。二是为鼓励参保人连续缴费,对连续缴费满5年政府补贴5元、对连续缴费满10年政府补贴10元,对连续缴费满15年政府补贴15元。三是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县人民政府按照个人缴费最低标准的50%为其缴纳,即如果今年选择200元的缴费档次,政府为其缴纳50元(最低标准为100元),本人缴纳150元;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县人民政府按照个人缴费最低标准为其全额缴纳,即如果今年选择200元的缴费档次,政府为其缴纳100元(最低标准为100元),本人缴纳100元;属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还需提供民政、残联部门的证明;重度残疾指残疾等级达到1、2级,持有二代残疾证。四是参保人员须于当年12月10日前缴费才能得到政府补助的30元。五是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子女符合条件参保且连续缴费的,可凭领取养老金人员的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到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元;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政府补贴分部分除外)可以依法继承,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60日内到所属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6、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应在年满60周岁的当月,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从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的次月起按标准发放养老金。 

7、领取养老金人员将户籍转到其他县(市、区)的,仍由原参保地继续发放养老金。 

8、所需证件:参保人员户口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张近期免冠1寸彩照,属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还需提供民政、残联部门的证明。 

9、关于社保资金的管理。一句话就是数据在省、管理在州、操作在县、具体在乡、配合在村的管理模式。即参保人员缴纳的保险费有系统、有个人卡、可查、可转移接收、也可继承。一言以隐蔽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利息得到的总的钱归你个人所有。 

10、月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55元)+个人帐户总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部分以及利息)除以139。我国的人均寿命是71.6岁,从60岁领取,到71.6岁就基本领取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部分,到71.6岁以后实际上完全由国家负责你的养老金。所以139就是(71.6岁减60岁)*12个月计算出来的结果。 

11、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及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三、附则 

1、参保人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得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的,暂时停止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从期满后的次月起继续发给养老金,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养老金。 

2、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失踪的,从失踪的第7个月起暂时停发养老金。失踪人员被法院宣告死亡的,自停发养老金至法院宣告死亡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但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死亡待遇。失踪人员再次出现的,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 

3、参保人出国(境)定居的,应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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