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为全部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要求所在单位补缴经多次反映未果,是否可以要求公积金中心按照行政执法程序为其强制补缴?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6月15日讯:沧州市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为全部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要求所在单位补缴经多次反映未果,是否可以要求公积金中心按照行政执法程序为其强制补缴?
经查询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六条规定: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法规政策,既然包括人民法院强制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规定,请问职工是否可以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拖欠的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又称公司的储备金,是指公司为增强自身财产能力,扩大生产经营和预防意外亏损,依法从公司利润中提取的一种款项,不作为股利分配的部分所得或收益。主要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转增公司资本。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法定公积金,也叫强制性公积金,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必须提取的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又称任意盈余公积金,是指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于法定公积金外自由提取的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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