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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失业保险统筹中的职责划分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武威市失业保险统筹中的职责划分

第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各县(区)及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失业保险工作;
2.审核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失业保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决算和会计报表;
3.审核本级和各县(区)失业保险责任目标计划,会同财政、地税部门下达年度失业保险征缴、清欠、支出计划;
4.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核准县(区)失业保险基金超预算支出申请计划;
5.对全市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动态分析监测;
6.对市本级和各县(区)失业保险工作责任目标进行考核。

(二)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本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失业保险工作;
2.审查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决算和会计报表;
3.审核本县(区)失业保险责任目标计划;
4.对本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动态分析监测,及时制定相应的预案、措施;
5.对本级失业保险工作责任目标进行考核。

第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中,市级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管理纳入财政专户的失业保险基金;
(二)会同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清欠、支出计划和决算;
(三)会同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税部门下达年度失业保险费征缴、清欠、支出计划;
(四)会同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核准县(区)失业保险超预算申请计划并拨付;
(五)复核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使用失业保险基金计划并拨付;
(六)负责本级财政供给应参保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个人缴纳部分代扣代缴,并按季度一并划入本级财政专户;
(七)对县(区)属财政供给应参保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和个人缴费部分代扣代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施市级统筹中,市级地税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下达年度失业保险费征缴、清欠、支出计划;
(二)负责失业保险费征缴、清欠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纳入市级财政专户;
(三)对县(区)地税部门征缴、清欠的失业保险费纳入市级财政专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施市级统筹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级经办机构职责
1.管理全市失业保险基金;
2.核定本级参保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检查各县(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情况;
3.编制市本级并汇总全市失业保险费征缴、清欠、支出计划;
4.编制全市失业保险责任目标计划;
5.编制全市及市本级失业保险统计报表;
6.编制全市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
7.审核市本级和各县(区)申报的申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拨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
8.审核县(区)失业保险超预算支出申请计划,并提出解决建议;
9.负责市本级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的登记、扩面工作;
10.负责审核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11.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基金预警工作,实施动态分析监测,及时制定相应预案和措施;
12.对各县(区)失业保险待遇支付情况进行稽核。

(二)县(区)经办机构职责:
1.负责本县(区)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的登记、扩面工作;
2.核定本县(区)参保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编制征缴、清欠、支出计划;
3.负责向市经办机构申报本县(区)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料并组织发放;
4.负责审核拨付本县(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5.编制上报本县(区)失业保险统计报表;
6.负责本县(区)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信息记录工作;
7.负责向市经办机构报账;
8.负责本县(区)失业保险基金的预警,并实施动态分析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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