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与发放。
梅州市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与发放
(一)待遇标准。
1、基础养老金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离休人员按25%计发。
2、过渡性养老金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粤府办〔2002〕6号)规定执行,实行市级统筹后不再重新核定。
3、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计发。
4、基本养老金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统一调整。
(二)待遇支付。
1、各县(市、区)在实施本办法时,当地财政局应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预拨二个月的周转金,存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2、基本养老金和其它各项待遇仍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委托银行或邮局实行社会化发放。
3、各县(市、区)支付的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缺口,用县级养老保险基金历年积累部分补缺,确实无积累的,由本级财政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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