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指南: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张家口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指南
(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要件: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要求单位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资料—中心营业部或各管理部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要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汇缴清册;
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资料—中心营业部或各管理部审核—开立个人账户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营业部或各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要件:
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资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3、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个人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资料—中心营业部或各管理部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四)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离、撤销、解散或破产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要件:
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3、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资料—中心营业部或各管理部审核—办理注销登记
(五)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
2、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1、同城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资料—张家口住房公积金中心营业部或各管理部审核—办理同城转移手续
2、异地转移:职工提供要件资料—转入地向转出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异地转移联系函—中心营业部或各管理部转账或电汇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资料—中心营业部或各管理部审核—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
(七)汇、补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约定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2、付款票据(进账单、电汇收款凭证等);
3、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资料—中心营业部或各管理部审核—办理汇、补缴
(八)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原则上一般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平均工资3倍的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执行。每年的调整时间为年初。
办理要件:
1、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变更清册;
2、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资料—中心营业部或各管理部审核—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九)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办理要件:
1、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申请;
2、单位连续两年的《损益表》;
3、单位连续两年的职工工资表;
4、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资料—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或由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审批—中心营业部或各管理部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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