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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的问题

金投保险为您详细阐述关于社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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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的问题

缴纳社保应从什么时间开始算起?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因此,社会保险金的起投日,应该从建立劳动关系的试用期开始。

案例1:更换工作后社保的缴纳时间如何计算

因为本人不是东莞户口,之前已经缴纳社保有六年了,如果找工作的期间不能续缴社保费,那么到了新单位能不能补缴空缺的社保费呢?还是说如果依然在东莞工作的话,则要重新在新的单位开始缴纳,之前的参保实际缴费月数能不能保留呢?社保卡里基本养老账户个人金额和地方养老账户金额是不是一直保留呢?划拨的医保资金是否能够正常使用呢?

回答:
 
到新单位工作,就从建立劳动关系的当月起续保,是不能补缴的。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缴费年限是一直保留的。医保卡帐户上的钱可正常使用。
 
不过你停保最好不要超过两个月,暂停缴费超过两个月再续保的,医疗保险是视作重新参保。

案例2单位未给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做了明确规定。
 
因此,你从XX年起就在现单位工作,但社会保险直至YY年单位才开始缴纳,显然违反了《劳动法》的上述规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你有权要求单位为你补缴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YY年单位开始为你缴纳社保期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否则,你即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处罚;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单位为你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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