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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

金昌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供身份证的需提供辖区派出所的户籍证明)。

金昌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租赁本市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用于支付房租的;

(七)企业破产、职工买断工龄下岗或失业,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未再就业,并且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

(八)农业户口职工或在本市务工的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发生重大意外事故的;

(九)职工本人、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

1、市直管理部

2、永昌县管理部

3、河西堡管理部

办理要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供身份证的需提供辖区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户籍证明或者结婚证。

根据不同情形,职工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应提交经县级(含)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的购房介绍信、购房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提取公积金的,应提供房屋过户后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

3、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交县级(含)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交县级(含)以上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土地证、房屋产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预算(决)算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5、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县级(含)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需大修的危房鉴定证明及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预(决)算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离休、退休的,应提交离休证或退休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残疾人证(1-4级)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处境定居的,应提交户口注销证明、处境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银行出具的按时足额还款证明。

(六)无住房职工租赁本市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租住公房的,应提交租赁合同、上一年度申请之日的房租支付凭证、单位出具的承租人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失业的,提交失业证);

2、租住私房的,应提交经县级(含)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地税部门开局的上一年度至申请之日的房租发票、单位出具的承租人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失业的、提交失业证)。

(七)企业破产、职工买断工龄下岗或失业,50周岁以上男性职工或45周岁以上女职工,需提供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

(八)农业户口职工或本市务工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需提供: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文件;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九)职工本人、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身患重大疾病、发生重大伤害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县级(含)以上医疗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医疗费用凭证。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提交《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或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还需提供身份证、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及其他证明继承权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金昌市公积金提取办理流程:

1、职工本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并盖章;

3、职工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和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4、职工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到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或转账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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