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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取消“(购房+装修)”和“纯装修”贷款的发放,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文件),紧缩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模,并结合我州近三年住房公积金年归集额与贷款发放额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取消“(购房+装修)”和“纯装修”贷款的发放,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第二条 只对首次或两次以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对第三次或以上申请的,停止发放贷款。

一、对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执行基准利率(含以建房或大修名义申请)

(一)申请人持购房合同(协议)申请贷款,所购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最高贷款成数为8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最高贷款成数为70%。以上两种情况如用现房作抵押,现房的最高抵押价值为评估价值70%。

(二)申请人持房产证(因购买而取得房产证)申请购房贷款,应以该套房屋作抵押,最高抵押价值为70%,即最高贷款成数为70%。

(三)申请人因建造(翻建)住房申请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为建房总价的70%。关于“建房总价”,不再以《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或《施工合同》中的建房总价确定,中心统一要求按144平方米(我省对普通自住房规定的建筑面积)核定建房面积。对建房单价,所建房屋在城区规划范围内的,由管理部、分中心以及担保公司根据当地、当前楼梯房平均售价(单价)而确定;所建房屋在农村的,根据实际建房成本确定,从而确定“建房总价”。当用《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时,应以该套房屋作抵押,抵押价值为“建房价”的70%;当用《国土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种资料申请贷款并用一套现房作抵押物时,现房的抵押价值为评估价值的70%。

二、对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含以建房或大修名义申请)

(一)申请人持购房合同(协议)申请贷款,无论所购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大小,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最高贷款成数为50%。如果用现房作抵押,现房的最高抵押价值为评估价值50%。

(二)申请人持房产证(因购买而取得)申请贷款,应以该套房屋作抵押,最高抵押价值(最高贷款成数)为50%。

(三)申请人因建造(翻建)住房申请贷款,最高贷款额为建房价的50%,“建房总价”的核定办法与前款“首次申请”的办法相同。用《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或《国土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种资料申请,现房的抵押价值均为50%。

第三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次数按照借款人家庭成员贷款次数累计计算,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本人、配偶或共同借款人,家庭成员贷款次数以中心业务系统记录为准。

第四条  各管理部应严格执行州金管发〔2011〕8号文件,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严厉打击骗提、骗贷行为,切实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使用安全、规范。

第五条  此前管理中心制定的“贷款差别化政策”,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并于2013年7月15日起执行。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资金营运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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