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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住房公积金提取部分政策调整

进一步利用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结合实际,经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部分政策、证明资料等调整如下。

为了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进一步利用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结合实际,经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部分政策、证明资料等调整如下:

一、关于住房类提取

职工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

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的职工,不能申请公积金提取。

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父母子女户口不在同一个户口簿的需提供相关单位证明。

二、关于重大疾病提取【大病提取公积金

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膀胱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

三、关于公积金提取资料

(一)因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准备以下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3、以申请人为户名的银行储蓄存款活期存折或银行储蓄卡(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4、退休证或退休批文(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省略)(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二)因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准备以下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申请人及直系亲属身份证、户口簿或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携带原件,用A4纸各复印一份)。

3、以申请人为户名的银行储蓄存款活期存折或银行储蓄卡(携带原件,用A4纸各复印一份)。

4、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须提供二级(含)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历、住院病人费用清单、医药费发票(携带原件,用A4纸各复印一份)。

(三)因偿还自住住房商业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准备以下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携带原件,用A4纸各复印一份)。

3、以申请人为户名的银行储蓄存款活期存折或银行储蓄卡(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4、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还款存折需复印姓名页及最近三个月扣款记录页;如果用卡还款,则需到银行柜台打印还款记录,且需加盖银行业务章。

5、购房合同及借款合同(首次办理提供)(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四)因购买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准备以下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3、以申请人为户名的银行储蓄存款活期存折或银行储蓄卡(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4、已备案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5、一年以内的销售不动产发票(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五)因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准备以下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3、以申请人为户名的银行储蓄存款活期存折或银行储蓄卡(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4、拆迁产权交换补偿协议(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5、一年以内的补缴购房差价发票(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六)因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准备以下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3、以申请人为户名的银行储蓄存款活期存折或银行储蓄卡(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4、已经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5、一年以内的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七)因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准备以下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3、以申请人为户名的银行储蓄存款活期存折或银行储蓄卡(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八)因缴交廉租住房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准备以下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3、以申请人为户名的银行储蓄存款活期存折或银行储蓄卡(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4、《孝感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四、关于公积金提取资金支付

资金支付周期由一周一次调整为一周两次。每月1-2日为财务结转日,可受理资料,但暂停业务下账。

我中心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项仍按《孝感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程》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孝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各县市(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可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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