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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是否可以继承?

据报道,60岁的济南市民仇先生心情很郁闷:今年5月老伴去世后,有十多万元的住房公积金没有取出,本来他没觉得这笔钱有多难取。

据报道,60岁的济南市民仇先生心情很郁闷:今年5月老伴去世后,有十多万元的住房公积金没有取出,本来他没觉得这笔钱有多难取。没想到的是,因今年10月开始实施的公积金提取新政策,这半个月时间里为了办公证手续,他辗转多个部门跑了30多趟腿;更让他想不通的是,公证处按公积金总额的2%收取费用,即2000多元钱。

原来,从今年10月起,济南公积金提取新政开始实施。根据新规定,“死亡的,持死亡证明及复印件、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产继承证明,由继承人去提取。”也就是说,想提取逝者的公积金,必须要到公证处开出一份证明。

为此,仇先生先找到济南市公证处,工作人员告诉他,像这类公证业务在区公证处就能办。于是,仇先生又找到了区公证处。工作人员给了他一份“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的说明,里面罗列了多项证明,需要他逐一准备。

据仇先生讲,当时工作人员还告诉他,因为公积金遗产继承公证业务属于刚开始办理,所以参照的是房产继承公证业务的手续,准备的材料也与房产继承相同。

仇先生一看这些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就有些头大了,他需要提供各种证明包括具体的财产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四大类。其中,亲属关系证明中还包括被继承人人事档案中家庭成员信息、是否是原配夫妻,是否有收养子女、非婚生子女,是否有继父母,是否再婚以及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等。

“不就是把老伴公积金账户的余额提取出来吗?怎么连是否有非婚生子女都得去证明啊?”仇先生觉得需要提交的材料实在太繁琐了。

【落地】

沈阳:持“公证”办理继承

死者的继承人是否可以对死者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继承并提取,提取又需要办理哪些手续,记者围绕这些问题展开了调查。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作为个人的“私有财产”,据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刘杨律师介绍,住房公积金具有两个鲜明的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那么,沈阳市的市民如果想提取死者的住房公积金,会遇到仇先生的难题吗?记者通过对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采访得知,个人继承或受遗赠住房公积金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持经公证的继承或遗赠文件,到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再到归集部门提取所遗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和办理销户手续。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其结余公积金可以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据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员介绍,持“公证”办理公积金继承的规定,沈阳市一直在施行。随后,记者又采访了辽宁省公证处,据介绍,办理公积金继承的公证类别属于继承权公证,收费的标准是按公积金总额的1.2%收取费用。

【链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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