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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枣庄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

单位核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9675元/月。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3】33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及枣庄市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对我市2013年度住房积金执行“控高保低”缴存标准予以确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

单位核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9675元/月。最低不低于省政府鲁政字【2013】39号文件公布的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市中区、滕州市为1220元/月;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080元/月。

二、确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

单位为职工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应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按照上述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为2322元/月(即单位和职工个人各1161元/月);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市中区、滕州市122元/月(即单位和职工个人各61元/月);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08元/月(即单位和职工个人各54元/月)。

三、执行时间

我市201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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