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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九次临时会议选举曹伟清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曹伟清先生的监事任职资格尚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保监会”)核准。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22-04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九次临时会议选举曹伟清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曹伟清先生的监事任职资格尚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保监会”)核准。

  曹伟清先生简历如下:

  曹伟清先生,1965年9月出生。现任本公司党委委员。2016年至2022年期间先后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监事长,副总裁。2014年至2016年期间担任本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副总经理(省级分公司总经理级),后兼任纪委书记、工会主任。2002年至2014年期间先后担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人事部副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股权管理部总经理。曹先生毕业于南开大学,拥有经济学硕士学位,系高级经济师。

  曹伟清先生将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任期自中国银保监会核准其监事任职资格之日起直至第七届监事会届满时为止,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监事薪酬按照本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办法并参照其职务及职责而确定。曹伟清先生作为本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将不会在本公司收取任何监事袍金,而是依据其在本公司的具体管理职位取得相应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奖金和福利。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曹伟清先生在过去三年内并无在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没有在本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与本公司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曹伟清先生没有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没有任何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注意的事项。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日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22-046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总裁变更的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因工作调动,苏恒轩先生已于2022年8月1日向本公司提出辞任本公司总裁、执行董事、战略与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委员职务,该辞任自同日起生效。苏恒轩先生已确认,其与董事会并无任何意见分歧,亦无任何有关其辞任之其他事项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注意。董事会对苏恒轩先生在任职期间对本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2022年8月2日,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赵鹏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总裁,其担任本公司总裁的任职资格尚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核准通过前,董事会指定赵鹏先生为本公司临时负责人。

  赵鹏先生简历如下:

  赵鹏先生,1972年4月出生。现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党委委员、本公司党委书记。2020年至2022年期间,担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2017年至2020年期间,先后担任本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首席财务官,本公司执行董事。2019年至2021年期间,兼任远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9年至2017年期间,先后担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财务会计部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本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副总经理(省分公司总经理级)、负责人、总经理。赵先生先后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清华大学,拥有经济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除上文披露外,赵鹏先生与本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不存在《公司法》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日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22-04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7月26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会议于2022年8月2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董事长、执行董事白涛,执行董事利明光、黄秀美,非执行董事王军辉,独立董事黄益平、陈洁现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林志权、翟海涛以视频方式出席会议。本公司监事和管理层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白涛先生主持,与会董事经充分审议,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提名赵鹏先生担任公司总裁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赵鹏先生担任本公司总裁的任职资格尚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核准通过前,董事会指定赵鹏先生为本公司临时负责人。详情请见本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提名赵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董事会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赵鹏先生简历请见本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总裁变更的公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公司投资鑫成二期基金项目的议案》

  关联董事白涛、王军辉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董事会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详情请见本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另行公布。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内容请详见本公司另行公布的股东大会通知及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日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22-047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险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各方均作为有限合伙人)拟与广州金扬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金扬”)(作为普通合伙人)及广州鑫荣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鑫荣”,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作为特殊有限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成立广州鑫成二期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0.014亿元,其中,本公司认缴出资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国寿金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寿金石”)将作为合伙企业的管理人。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合伙企业将主要投资于普惠金融领域权益类资产。该类资产具有相对稳定的投资收益且收益率高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底层资产小而分散,总体风险较为可控,符合保险资金配置需求,亦符合国家战略导向。此外,银行业加大发展普惠金融力度,给合伙企业提供了较为丰富的投资标的,使保险资金可发挥长期性竞争优势。

  一、 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财产险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各方均作为有限合伙人)拟与广州金扬(作为普通合伙人)及广州鑫荣(作为特殊有限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成立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0.014亿元,其中,本公司认缴出资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国寿金石将作为合伙企业的管理人。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批准后,与相关各方签署合伙协议。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累计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介绍

  (一)关联关系介绍

  财产险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国寿金石为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寿投资”)的全资子公司,国寿投资为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寿金石为集团公司的间接全资子公司;广州金扬为国寿金石的全资子公司;广州鑫荣的普通合伙人为广州金扬,其有限合伙人份额均由国寿金石的员工持有。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财产险公司、国寿金石、广州金扬、广州鑫荣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财产险公司为一家于2006年12月在北京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为集团公司及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安林,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8亿元。经营范围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截至 2021年12月31日,财产险公司的经审计总资产为人民币 1,201.78 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 254.22 亿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825.49 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 6.21 亿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财产险公司的总资产为人民币 1,300.13 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 261.97亿元,2022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为人民币426.94 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1.77亿元。

  国寿金石为一家于 2016 年 11 月在广州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控股股东为国寿投资(持股100%),法定代表人为康乐,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亿元。国寿金石是集团公司内特殊机会及普惠金融领域的专业投资管理基金平台,其业务专注于特殊机会领域及普惠金融领域,紧跟国家发展战略布局,积极关注基于特殊事件的特殊机会投资,如困境重组、周期性机会和流动性机会投资等,以及分散度高、定价灵活、能够获得较好的风险调整后收益的普惠金融资产投资,综合运用多元化的投资工具,满足投资人的收益需求及风险偏好。国寿金石已于2018年4月取得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并于2020年1月获得《保险私募基金注册通知》,具备保险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投资咨询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管理服务、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截至2021年12月31日,国寿金石的经审计总资产为人民币12,110.98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9,645.11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人民币2,419.75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80.34万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国寿金石的总资产为人民币11,475.98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9,792.45万元,2022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为人民币947.70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202.33万元。

  广州金扬为一家于2021年10月在广州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寿金石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程子园,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广州鑫荣正在办理工商注册相关手续,成立后将为国寿金石的员工跟投平台。广州鑫荣的普通合伙人为广州金扬,其有限合伙人份额均由国寿金石的员工持有。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本次关联交易的类别为本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交易主要内容如下:

  (一)订约方

  1.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金扬

  2.特殊有限合伙人:广州鑫荣

  3.有限合伙人:本公司、财产险公司及其他投资者

  截至本公告之日,合伙企业的其他投资者尚未确定,但预计将为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人的第三方。若最终确定的其他投资者涉及本公司的关联人,本公司将适时作出进一步公告。

  (二)出资额及其支付

  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0.014亿元。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如下:

  ■

  各合伙人应按照普通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的要求分期缴付出资。就每一期出资而言,各合伙人应于缴付出资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缴付。各合伙人的首期出资额原则上不高于其总认缴出资额的20%。

  上述本公司的认缴出资额由本公司根据资产配置需求而定,并将由本公司以内部资源拨付。

  (三)合伙企业的期限

  自全体合伙人完成首期出资之日起计四年的期间为合伙企业的投资期,投资期届满之日起计三年的期间为合伙企业的退出期。退出期结束时尚未完成投资项目退出的,经投资顾问委员会同意,合伙企业的期限可延长一年(“延长期”)。

  (四)合伙企业的管理

  普通合伙人广州金扬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及投资运作。国寿金石将作为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提供日常运营及投资管理服务。合伙企业应就该等服务每年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而该管理费由除特殊有限合伙人之外的其他有限合伙人按照其认缴出资比例分摊。在合伙企业的投资期内,合伙企业的管理人所收取的年度管理费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1%;在合伙企业的退出期内,合伙企业的管理人所收取的年度管理费为有限合伙人未退出投资余额的0.5%。合伙企业的延长期内不收取管理费。

  合伙企业应设投资顾问委员会,成员由有限合伙人委派。投资顾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处理涉及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的事项,(2)审议以非现金财产进行分配之决定,(3)审议合伙企业的举债及提供担保事宜,(4)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豁免合伙企业的投资限制,(5)审议对单一投资项目的出资金额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投资事项,(6)讨论投资期剩余不足一年内将处置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用于循环投资的事项,以及(7)讨论合伙企业是否进入延长期。

  合伙企业应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均由国寿金石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合伙企业的投资及退出事宜作出决策。

  (五)投资方向及投资限制

  合伙企业将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具有良好现金流回报的普惠金融领域权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所等公开市场发行的以小微企业融资和零售类贷款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或类证券化的权益层资产,交易对手包括银行及其他机构(包括互联网金融企业、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优质国企等)。

  合伙企业对银行所发行资产的投资金额不得低于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80%,而合伙企业对其他每一类机构所发行资产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10%。

  就合伙企业投资于银行所发行的资产而言,合伙企业对国有商业银行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其对所有银行所发行资产的投资金额的50%,且对单一国有商业银行所发行资产的累计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50%;合伙企业对除国有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银行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其对所有银行所发行资产的投资金额的50%,且对单一该等银行所发行资产的累计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40%。

  除非经投资顾问委员会书面同意,合伙企业对单一投资项目的累计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六)收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益应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首先向各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各有限合伙人就其实缴出资额获得按照每年6%计算的收益(“期间收益”);

  2.如有余额,向各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各有限合伙人收回其实缴出资额;

  3.如有余额,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收回其实缴出资额;

  4.如有余额,向各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各有限合伙人就其实缴出资额获得按照8%的内部收益率计算的收益(“业绩比较基准回报”)。为免疑义,各有限合伙人根据上文第1项获得的期间收益应计入其根据本第4项获得的业绩比较基准回报金额;

  5.如有余额,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就其实缴出资额获得按照8%的内部收益率计算的收益;

  6.如有余额,其中90%向全体有限合伙人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至各有限合伙人就其实缴出资额累计获得按照10%的内部收益率计算的收益;另外10%向普通合伙人分配。为免疑义,各有限合伙人根据上文第1项获得的期间收益及第4项获得的业绩比较基准回报应计入其根据本第6项获得的收益金额。在合伙企业的投资期内,不进行本第6项的分配;

  7.如有余额,则20%向普通合伙人分配,80%向全体有限合伙人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在合伙企业的投资期内,不进行本第7项的分配。

  (七)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其认缴出资比例分担,但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合伙企业将主要投资于普惠金融领域权益类资产。该类资产具有相对稳定的投资收益且收益率高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底层资产小而分散,总体风险较为可控,符合保险资金配置需求,亦符合国家战略导向。此外,银行业加大发展普惠金融力度,给合伙企业提供了较为丰富的投资标的,使保险资金可发挥长期性竞争优势。

  五、本次交易的风险

  (一)宏观风险

  合伙企业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虽可在微观层面通过降低底层资产之间的相关性来分散投资风险,但仍会受到宏观经济、中观行业层面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影响。

  (二)收益风险

  随着市场的逐渐成熟和投资人对普惠金融领域投资的认知深入,市场竞争者也逐渐增加,此类资产获取超额收益的机会可能进一步收窄。

  六、审议程序

  (一)2022年8月2日,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投资鑫成二期基金项目的议案》,批准本公司、财产险公司及国寿金石签署合伙协议共同成立合伙企业,关联董事白涛、王军辉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同意本公司进行本次关联交易。

  (二)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该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就有关事项咨询了公司管理层人员,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原则,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而言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就有关事项表决时,表决程序符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七、报备文件

  (一)合伙协议、入伙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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