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潍坊监管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姜琳琳因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姜琳琳警告并罚款四万元
2022年7月2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潍坊监管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姜琳琳因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姜琳琳警告并罚款四万元;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姜琳琳警告并罚款一万元。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2008年03月25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在潍坊市行政辖区内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传统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新型产品、传统年金保险、年金新型产品以及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开展经营,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潍坊监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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