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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银保监分局开罚单 永安财产保险定陶支公司房伟被罚5万元

2022年7月1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菏泽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陶支公司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

2022年7月1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菏泽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陶支公司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对永安财险定陶支公司予以罚款5万元。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支公司主要经营:在菏泽市定陶县经营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能源保险、一般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除外)、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基他财产保险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等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菏泽银保监分局开罚单 永安财产保险定陶支公司房伟被罚5万元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菏泽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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