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和田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田支公司因编制虚假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支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十五万元。
2022年7月2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和田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田支公司因编制虚假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支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十五万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田支公司成立于1986-11-27,负责人为阿不都热合曼·买提奴尔,所属行业为保险业,经营范围包含: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保证保险人民币或外币业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再保险业务;各类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及其再保险的服务与咨询业务;代理保险机构办理有关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国家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田支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和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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