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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泰州支公司刘菁因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 被罚47万元

2022年7月2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刘菁因对财务数据不真实、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

2022年7月2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刘菁因对财务数据不真实、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定,对刘菁罚款47万元。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成立于2007-12-14,负责人为刘菁,企业地址位于泰州市江洲南路115号,所属行业为保险业,经营范围包含: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经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泰州支公司刘菁因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 被罚47万元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温馨提示:银保监会:财险公司及时排查短期健康险业务 8月19日前报送自查整改报告。最新动态随时看,请关注金投网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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