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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宜昌市西陵区支公司领冉鹏飞被判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 涉及通过欺骗手段侵占客户资金

2022年7月2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区支公司保险代理人冉鹏飞因通过欺骗手段侵占客户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对冉鹏飞予以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的处罚。

2022年7月2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区支公司保险代理人冉鹏飞因通过欺骗手段侵占客户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对冉鹏飞予以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的处罚。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区支公司铁路坝营销服务部成立于2003-10-22,负责人为王玉蓉,经营范围包含:在宜昌市辖区内开展以下业务: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投保单等单证;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收据等相关单证;接受客户的咨询和投诉;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授权,营销服务部可以从事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保险健康保险的查勘理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区支公司铁路坝营销服务部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中国人寿宜昌市西陵区支公司领冉鹏飞被判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 涉及通过欺骗手段侵占客户资金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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