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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福州市收展第一营销服务部因财务数据不真实 被罚5万元

2022年8月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收展第一营销服务部因财务数据不真实,根据《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规定

2022年8月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收展第一营销服务部因财务数据不真实,根据《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收展第一营销服务部罚款5万元;对林建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收展第一营销服务部成立于2011-06-15,负责人为林建峰,企业地址位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长乐北路95号1#楼省邮政运输局汽运中心调度楼8层、9层、10层、11层、12层,所属行业为保险业,经营范围包含:(一)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二)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投保单等单证;(三)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收据等相关单证;(四)接受客户的咨询、投诉;(五)经保险公司核保,营销服务部可以打印保单;(六)经保险公司授权,营销服务部从事部分险种的查勘理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收展第一营销服务部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中国人寿福州市收展第一营销服务部因财务数据不真实 被罚5万元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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