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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人寿保险安徽分公司被罚21万元 涉及银保业务费用列支不真实

2022年8月2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因1、银保业务费用列支不真实;2、个人保险代理人招录管理不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九十四条规定

2022年8月2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因:1、银保业务费用列支不真实;2、个人保险代理人招录管理不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九十四条规定,对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1万元。

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成立于2015-07-17,负责人为何岚,企业地址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7363号正奇金融广场114上下、115上下、116上,A座9层写字楼,所属行业为商务服务业,经营范围包含: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代收保险费的,应当使用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结算。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东吴人寿保险安徽分公司被罚21万元 涉及银保业务费用列支不真实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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