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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木林(北京)保险经纪因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 被罚10万元

2022年9月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水木林(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王樱烨、段军民因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2022年9月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水木林(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王樱烨、段军民因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责令水木林(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改正,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王樱烨给予警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段军民给予警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水木林(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12-18,法定代表人为梁振华,经营范围包含:保险经纪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经纪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水木林(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水木林(北京)保险经纪因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 被罚10万元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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