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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泰财产保险云南分公司被罚104万元 涉及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

2022年9月1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因:一、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二、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2022年9月1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因:一、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二、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三、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四、临时负责人超期;五、编制虚假财务资料;六、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4万元。

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成立于2012-09-17,负责人为李华辉,所属行业为保险业,经营范围包含: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与被调查事件相关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不宜继续履行职责时,可以在调查期间责令保险公司暂停相关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一)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二)涉嫌严重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资金。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诚泰财产保险云南分公司被罚104万元 涉及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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