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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重磅官宣!明起“乙类乙管”,医保这么办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1月7日发出《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1月7日发出《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通知》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新冠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

《通知》明确,协同推动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基层就医,确保医疗服务平稳有序。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各省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0%。具体规定由地方医保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研究确定,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政策执行。

《通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部分地方因药品供应不足考虑临时性扩大医保药品目录的,可参照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目录,由省级医保部门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提出临时纳入当地医保药品目录的品种、期限及报销类别,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执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冠病毒感染患者

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怎么做?解读来了

1月7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解读。

解读介绍,关于新冠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保障,为保障新冠患者不因住院费用问题影响治疗,文件规定对住院的新冠患者延续“乙类甲管”时的政策,全额保障新冠患者的住院费用。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该政策以新冠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关于新冠患者用药保障,决定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现行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有治疗发热、咳嗽等新冠症状的药品660种,在此基础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包含的新冠治疗药品也实行医保临时支付政策。

关于新冠患者在线诊疗,为保证新冠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治疗,文件要求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助力新冠患者在线诊疗。

关于降低新冠治疗费用提升医保保障能力,文件要求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继续做好新冠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价格谈判或磋商、集中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降低新冠患者治疗成本。

关于医保经办服务管理文件,要求优化医保经办流程,提供便捷医保服务。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各地根据需要,与具有新冠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

《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指引(试行)》印发

1月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指引(试行)》。

《指引》共包括13项要求,具体措施可概括为6方面:

一是集中受理和资料要求。改变原来各省分别受理、企业重复提交资料的模式,新冠治疗药品首发报价实行集中受理、全国通行。

二是特别说明事项。《指引》明确申报企业应对首发报价的原料成本、研发费用、期间费用、创新性和经济性等作出特别说明,目的在于打开价格构成要素,推动企业基于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制定价格,也便于药品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三是受理程序和省域价格协同。受理单位接到首发报价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首发价格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受理单位及时通知医药采购机构快速挂网,其他省份按首发价格开辟绿色通道直接挂网,保障群众及时用上新获批药品。

四是价格再评估和动态调整。《指引》明确企业对首发价格进行再评估并履行调价承诺的若干情形,有助于推动企业主动合理定价。

五是社会共治。申报企业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书和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书,首发报价公示接受公众监督,推动社会各方共同参与价格治理。

六是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对申报企业提供虚假信息和承诺等失信行为,根据情节采取失信处置措施,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执法检查。

上海:1月8日起核酸检测不再免费

据“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上海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自2023年1月8日起,上海市核酸检测不再延续免费政策。

有核酸检测需求的市民群众,实行“愿检尽检”,可到核酸采样点自费检测,检测费用按照我市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相关规定执行。

养老机构、护理院、社会福利等机构的工作人员仍要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各区科学合理设置采样点位,继续为有需求的市民群众做好核酸检测服务。

上海:新冠治疗相关药品

临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上海市医保局介绍,上海市将新冠治疗相关药品临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扩大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将一批新增发热诊间紧急纳入医保定点,支持患者在互联网医院就诊,优化“一老一少”代配药机制,切实满足患者就医用药需求,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临时扩大医保用药目录。按照国家医保局要求,将符合诊疗方案的近百种新冠药品,全部纳入本市医保报销范围,包括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paxlovid)、安巴韦单抗注射液、罗米司韦单抗注射液、阿兹夫定片等。同时对医疗机构明确,抗新冠病毒小分子药物发生的费用全额按实单列支付,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拓宽医保个人账户适用范围。为支持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居家治疗,拓宽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参保人在上海全市1538家定点零售药店,均可用医保个人账户购买新冠治疗相关药品、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医用防护口罩等。

开通新冠药品采购“绿色通道”。在“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对新冠治疗相关药品开通直接挂网采购“绿色通道”。目前已公布7批共计78个快速挂网的药品。2022年12月1日至今,包括解热镇痛类药品布洛芬、对乙酰氨基酚及缓解相关症状的常用药,紧急采购总金额达6.8亿元。

此外,新增发热诊间紧急纳入医保定点,将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新设立的2594个发热诊间,以及全市231家养老院内设医疗机构,全部实现医保拉卡结算。

家庭医生签约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就诊可减免诊查费,报销比例也高于二、三级医疗机构(职保退休人员可达90%)。

150家互联网医院实现就医医保直接结算。上海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条件的患者,可通过互联网医院在线就诊配药,并纳入医保结算。

亲属及志愿者代配药实现无障碍。为保障上海“一老一少”特殊群体线上就诊配药,开通“亲属关系”校验渠道,生成“一老一少”随申亲属码,支持亲属为儿童(<18周岁)与老人(≥60周岁)进行代配药,并通过亲属码医保授权完成医保支付。此外,通过医保授权,志愿者与老人本人的医保账户和待遇关联实现医保支付,减少特殊群体交叉感染风险。

编辑:张楠 亚文辉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张祉璇 叶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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