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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高丰因未如实记录业务及管理费 被罚7万元

2023年1月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高丰因未如实记录业务及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2023年1月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高丰因未如实记录业务及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责令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改正,并给予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高丰给予警告并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台湾地区名列世界500强企业之国泰金融集团旗下的国泰人寿和国泰世纪产险共同出资组建,公司注册资本为4亿元人民币,于2008年8月在上海正式成立。国泰金融集团为台湾地区金融业的卓越品牌,公司结合保险、银行、证券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秉持着「稳健、守法、信赖、不浮夸」的企业文化,多年来持续整合集团资源,凭借遍及全台湾地区的服务网点与专业、优秀的服务团队,提供客户一站购足的全方位金融理财服务。国泰人寿是台湾寿险业领军品牌,每叁位台湾居民就有一人是国泰人寿的客户,公司总资产超过5,400亿元人民币,连续9年入选全球500大企业,为全球第14大寿险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泰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高丰因未如实记录业务及管理费 被罚7万元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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