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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燕平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被罚2.5万元 涉及未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

2023年2月2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福州燕平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未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2023年2月2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福州燕平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未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福州燕平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合计处以2.5万元罚款;对赵崇喜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福州燕平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02-16,法定代表人为翁国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1217845196945,企业地址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厚美村干部集资房D座,所属行业为保险业,经营范围包含:许可项目:保险代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

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并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执业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该保险应当持续有效。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得低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福州燕平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被罚2.5万元 涉及未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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