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支公司因:1、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2、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2023年2月2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支公司因:1、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2、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支公司处罚款55万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支公司成立于1997-11-03,负责人为黎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1117004370196,企业地址位于西青区杨柳青镇新华道79号,所属行业为保险业,经营范围包含: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保证保险等人民币或外币保险业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再保险业务;各类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及其再保险的服务与咨询业务;代理保险机构办理有关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国家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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