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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被罚28万元 涉及欺骗投保人

2023年5月1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刘晓凤、刘斌、梅承、王伟权因产品说明会存在欺骗投保人行为

2023年5月1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刘晓凤、刘斌、梅承、王伟权因产品说明会存在欺骗投保人行为;给予和承诺给予合同外利益;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借意险业务管理存在内部控制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二十八万元;对刘晓凤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四万元;对刘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六万元;对梅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四万元;对王伟权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五千元。

全球500强企业,中国人寿排名第94位,是中国最大的金融保险企业,公司在香港、纽约、中国大陆三地上市,总资产超过1万亿元。中国人寿创办于1949年10月,全国拥有1.5亿长期忠诚客户,成中国保险业第一品牌,50%以上客户购买人寿保险选择中国人寿,被《欧洲货币》组织评为“亚洲最好的保险公司”.中国人寿厦门公司为2011年岛外(集美区和海沧区)大发展特别高薪引进一批储备人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

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被罚28万元 涉及欺骗投保人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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