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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邵宁被处罚款7万元 涉及编制虚假报告

2023年12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因编制虚假报告,时任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总精算师邵宁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邵宁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

2023年12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因编制虚假报告,时任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总精算师邵宁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邵宁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

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英文名:Nissay-Greatwall Life Insurance Co.,Ltd.原名:广电日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是中国首家获准开业的中日合资寿险公司。公司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日本生命保险相互会社共同合资经营,注册资本金13亿元人民币(中外双方各占股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沪金罚决字〔2023〕1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金罚决字〔2023〕102号

被处罚当事人

邵宁(时任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总精算师)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邵宁是对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编制虚假报告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2月28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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