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因欺骗投保人,时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陈菊妫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3年12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因欺骗投保人,时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陈菊妫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罚款12万元 、对陈菊妫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1996年9月,是年保费收入超1600亿元、总资产超1.3万亿元人民币的全国性A+H上市公司,《财富》和《福布斯》双世界500强企业,连续多年获惠誉财务实力评级“A”级。公司主要股东是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新华保险锚定“中国最优秀的以全方位寿险业务为核心的金融服务集团”的发展愿景,为客户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保险保障与财富规划产品及服务,同时通过推动养老产业、健康产业发展,做强、做稳资产管理业务,助力寿险主业。公司共设立1700余家分支机构,建立了覆盖全国的机构网络和多元化的销售渠道,为客户提供便捷、优质的寿险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浙金罚决字〔2023〕17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浙金罚决字〔2023〕17号 |
| 被处罚当事人 |
一、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二、陈菊妫(时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欺骗投保人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一、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罚款12万元 二、对陈菊妫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2月25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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