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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财产保险吉林分公司因会计凭证记载经济事项与实际用途不符 被处罚款35万元

2023年12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因会计凭证记载经济事项与实际用途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罚款35万元。

2023年12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因会计凭证记载经济事项与实际用途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罚款35万元。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诚保险)成立于2004年,是由国内外实力雄厚的大型电力企业集团和产业投资集团共同发起组建的全国性股份制财产保险公司,总部设于上海,目前注册资本金21.78亿元人民币,拥有员工超过5000人。永诚保险的股东由国内外实力雄厚的大型电力企业集团、产业投资集团和金融控股集团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金罚决字〔2023〕62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吉金罚决字〔2023〕62号

被处罚当事人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会计凭证记载经济事项与实际用途不符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3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2月28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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