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吉林省昌禾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因虚列人员套取费用、委托未在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2023年12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吉林省昌禾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因虚列人员套取费用、委托未在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超出规定的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未按规定对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变更事项进行公开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吉林省昌禾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吉林省昌禾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保险公司委托等业务的公司,成立于2011年03月02日,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在该许可的有效期内从事经营)。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
(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
(二)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组织形式的;
(三)变更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的;
(四)修改公司章程的;
(五)股权投资、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及非营业性机构的;
(六)分立、合并、解散,分支机构终止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
(七)变更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
(八)受到行政处罚、刑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调查的;
(九)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发生前款规定的相关情形,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通过该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九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
(二)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的。
第一百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六)违反规定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
(七)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八)违反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
(九)从代收保险费中直接扣除保险佣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吉金罚决字〔2023〕56号 |
| 被处罚当事人 |
吉林省昌禾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虚列人员套取费用、委托未在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超出规定的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未按规定对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变更事项进行公开披露。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同时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2月28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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