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养老保险
(一)个人帐户建帐时间
1、市社会保险局在职职工管理处从1996年1月1日起,以参保职工公民身份号码为标识,为每位参保职工建立了一个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以个人编号为标识,为每位参保职工建立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
2、1996年1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从缴费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3、跨统筹范围调入的职工,调出地1998年1月以后尚未建立个人帐户或个人帐户记帐比例的,需从1998年1月起按河北省个人帐户比例补齐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建立时间从1998年1月算起。调出地1997年底前建立个人帐户并转移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其建立个人帐户时间及个人帐户存储额予以承认,并连续计算。(二)个人帐户建帐项目在职职工管理处按下列项目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
1、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
(2)单位编号;
(3)个人编号;
(4)姓名;
(5)性别;
(6)社会保障(公民身份号码)号;
(7)参加工作日期;
(8)参保登记日期;
(9)建立帐户日期。
2、缴费情况
(10)视同缴费年限;
(11)实际缴费年限;
(12)上年累计储存额;
(13)上年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
(14)上年记帐利率;
(15)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16)当年缴费工资基数;
(17)当年单位缴费比例;
(18)当年个人缴费比例;
(19)当年实缴月数;
(20)当年记帐额;
(21)当年个人缴费本金;
(22)当年个人缴费利息。
3、欠费情况
(23)历年单位欠费金额;
(24)历年个人欠费金额;
(25)当年单位欠费金额;
(26)当年个人欠费金额。
一次性待遇审核
(一)申报一次性待遇参保单位发生离退休人员死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申请办理一次性待遇支付手续。
(二)办理一次性待遇支付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石家庄市离退休人员费用减少报告表;
(2)离退休人员死亡的,提供医院或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开具的火化证明;
(3)离退休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待遇审核离退休职工管理处业务员审核一次性待遇支付证件资料,符合一次性支付条件的,计算出一次性待遇支付金额。打印《石家庄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一次性支付明细表》(表6-13),经办人签字,报处长审核,无误后加盖“养老金审核专用章”,交单位留存。
地址:石家庄市向阳路25号
邮编:05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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