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
劳动合同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含应签未签劳动合同的人员)、原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聘用制干部(不含个人档案中记载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前原为固定职工身份的聘用制干部)、非在职人员中聘用的干部、197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乡镇聘用制干部。
二、机关公务员(国家干部身份人员)以外的人员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非管理、技术人员等在编工勤人员,应按原省劳动厅《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苏劳关系[1996]13号)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制职工身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
三、机关公务员(国家干部身份人员)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国家干部身份人员及个人档案中记载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前原为固定职工身份的人员,暂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待国家、省出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统一的参保范围及对象等政策后对照实施。
四、凡应保未保、断保的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应按有关规定补保。从2011年起,市区财政不再安排应保未保人员退休时的养老金支出。
五、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由市区财政预算安排,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达到退休条件的,其核定退休养老保险待遇后,由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养老金。
六、其他事业人员的参保政策仍按相关规定执行。今后,若国家或省另出台相关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泰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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