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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医保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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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郴州市燕泉北路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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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医保处设置七科一办,即办公室、城镇职工医疗管理科、城乡居民医疗管理科、特殊人群科、生育保险科、业务综合科、基金稽查科、基金财务科。

二、主要工作职责

(一)承担市直参保单位医疗、生育保险基金(费)和离休干部医药费用社会统筹金的征缴、管理、运营等经办事务。

(二)制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业务和离休干部医药费用统筹管理工作流程及相关管理办法。

(三)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建立、中断、转移、继续、终止的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制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工作规范、对帐制度及统筹基金的管理规范,实施统筹基金的归集工作。

(四)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认定的资格,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有关服务协议并监督实施。

(五)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下,汇总编制全市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用统筹金财务报表,承担相关信息统计汇总工作;负责市本级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用统筹金的内部审计工作。

(六)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相关经办业务。

(七)承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保人员发生哪些情形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不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住院登记手续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二)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三)参保居民因外出务工、旅游、探亲期间因突发疾病住院治疗或参保学生假期在原居住地住院治疗的,但未及时向市医疗保险处报告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四)非国家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外购药品的费用,不予报销。

(五)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六)参保人因欠费、违规等原因停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七)违法犯罪、酗酒、自杀、自残、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职业病、美容、计划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八)转诊转治、异地就医、因公出差和探亲旅游的住院医疗费用,出院后超过30天未来报销的,不予受理。

(九)《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郴州市医疗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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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4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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