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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复发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3页

职工工伤治疗康复后,工伤旧伤复发的,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旧伤复发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护理费等该由谁承担呢?本期的两个案例,职工同样因工伤复发入院治疗,为什么享受的待遇却是不同?

据此,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出上诉,被二审法院依法驳回。

案件评析:一次性支付费用不能要求“补充”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法律规定的由用人单位向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5级到10级工伤的职工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分别用于伤残后的医疗、营养费用和对因工伤导致的就业能力损失的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36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37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伤残的, 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 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述规定针对的是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两项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随之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终结,同时意味着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再存续,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不再保有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之责。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关系的终止而享受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是对工伤职工因职业伤害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经济补偿。在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工伤职工即便没有旧伤复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也不能要求其退还该项待遇;反之,工伤职工旧伤复发产生的医疗费超过该项待遇,也不能要求 “补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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