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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复发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5页

职工工伤治疗康复后,工伤旧伤复发的,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旧伤复发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护理费等该由谁承担呢?本期的两个案例,职工同样因工伤复发入院治疗,为什么享受的待遇却是不同?

据此,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刘某关于护理费的主张。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后,A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案件经一审、二审程序,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向刘某支付护理费。

案例评析:工伤复发审核是必备要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表4-2),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据此,职工工伤复发,需应当先到治疗工伤的协议医疗机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然后提交至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经确认确属工伤复发的,则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期间,按照其停工治疗前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月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医疗待遇、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等,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这也就意味着,工伤复发后,在一定时间段内是可以重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由此可以申请追加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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