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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医疗保险

慢性病医疗保险的慢性病是什么?慢性病医疗保险怎么办理?下面金投保险网小编重点为大家介绍慢性病医疗保险办理相关知识。

慢性病医疗保险

慢性病是指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具有以下特点的疾病:病程较长、发病率较高、对生活质量影响较大、需长期门诊用药维持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慢性疾病。

那么,慢性病医疗保险,你又知道多少呢?下面金投保险网小编重点为大家介绍慢性病医疗保险办理相关知识。

慢性病医疗保险如何办理?

1、各市、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各自区域的就医购药定点单位变更和参保人员门诊规定病种申请的业务,根据门诊规定的病种暂为标准对参保人员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录入病种和定点单位的相关信息。

2、如果参保人员患有门诊规定内疾病,可以由本人或者代理人到所管辖区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病种门诊医疗的申请表。有本市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专科医生填写鉴定意见,并附本市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签名的诊断证明书和门诊就医病历记录(或住院出院小结)相关检查阳性资料报医保中心审核确认。

3、只要参保人符合慢性病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确认标准的,都可以录入病种信息。不符合确认标准的,则不予录入信息;资料不全的,补全材料后再办理。

4、恶性肿瘤门诊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组织器官移植手术后使用免疫抑制剂、肿瘤巩固治疗期、肿瘤门诊随访期就只能选择一家有能力提供专业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余28种规定病种既可选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选一家指定范围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确因病情变化或医疗机构技术条件所限需要变更的,本人(代理人)携带《医疗保险证历》、社会保障卡医保卡)、代理人身份证到市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5、凡伪造病情资料,骗取医保待遇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慢性病医疗保险病种有哪些?

南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申请病种如下:

第Ⅰ类:(1)高血压Ⅱ期、高血压Ⅲ期;(2)心绞痛、心肌梗塞;(3)风湿性心脏病;(4)扩张性心肌病;(5)糖尿病1型、糖尿病2型;(6)脑梗塞后遗症期、脑出血后遗症期、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期;(7)帕金森氏病、帕金森氏综合症;(8)癫痫;(9)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10)支气管哮喘;(11)活动性肺结核;(12)淋巴结核;(13)骨结核;(14)类风湿性关节炎;(15)强直性脊柱炎;(16)硬皮病/系统性硬化症;(17)白塞氏病;(18)多发性硬化;(19)自身免疫性肝炎;(20)多发性肌炎/皮肌炎;(21)干燥综合症;(22)银屑病;(23)系统性血管炎;(24)血友病;(25)真性红细胞增多症;(26)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27)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8)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29)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30)慢性萎缩性胃炎;(31)慢性溃疡性结肠炎;(32)克罗恩病;(33)重症肌无力

第Ⅱ类:(34)慢性乙型肝炎、慢性丁型肝炎;(35)慢性丙型肝炎;(36)肝硬化失代偿;(37)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

第Ⅲ类:(38)系统性红斑狼疮;(39)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40)颅内良性肿瘤;(41)骨髓纤维化;(42)运动神经元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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