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渔工责任保险专属船东投保产品,保障雇佣船员在工作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导致伤残或死亡。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对渔工因本保险条款第三条列明的情形所致伤残、死亡依法应承担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标准据实赔偿,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以300 元为限)、非自费药费部分。不承担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空调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
除紧急抢救外,受伤员工均应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就诊。保险人对每个渔工的医疗费用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保险人在按照前述约定计算的基础上扣除每次事故每人绝对免赔额后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