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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雇佣关系与保险代理关系的区别

在保险销售中,保险人采用不同的用工关系,其所拥有和承担的相应权利责任也有所不同。但实务中,保险雇佣关系与保险代理关系,常常被混淆认知应用,尤其对于保险代理人群体,保险人的权力责任划分不清,造成保险代理人合法权益受损。

保险销售中,保险人采用不同的用工关系,其所拥有和承担的相应权利责任也有所不同。但实务中,保险雇佣关系与保险代理关系,常常被混淆认知应用,尤其对于保险代理人群体,保险人的权力责任划分不清,造成保险代理人合法权益受损。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代理关系,是指代理人经被代理人授权,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行为关系。

一、雇佣关系VS代理关系

保险人用工成本与法律责任区别

早期保险代理人制度快速发展,其重要原因即是由于保险代理能够降低保险公司的展业成本,有效增加保费收入。因此,相较于雇佣性质的内部销售人员,保险公司更愿意采用外部保险代理人方式进行展业销售。而发展至今,随着国内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日益完善,雇佣关系与代理关系下的保险公司用工成本更是有着鲜明对比:

1、保险雇佣关系下,保险销售人员通过提供劳务,换取保险人提供相应的报酬,包括薪资、社会保险与公积金、以及其他相关福利待遇;

2、保险代理关系下,保险代理人通过保险人的授权为其招揽保险业务从而赚取佣金,其代理活动的报酬只有佣金,保险公司无需提供其他保障待遇。因而,保险代理关系下保险公司的用工成本要较保险雇佣关系低很多。

此外,除用工成本上的区别,保险人在保险雇佣与保险代理两种关系中所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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