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知识 > 基础知识 > 正文

保险雇佣关系与保险代理关系的区别-第3页

在保险销售中,保险人采用不同的用工关系,其所拥有和承担的相应权利责任也有所不同。但实务中,保险雇佣关系与保险代理关系,常常被混淆认知应用,尤其对于保险代理人群体,保险人的权力责任划分不清,造成保险代理人合法权益受损。

保险雇佣关系下

保险销售人员受保险公司指示,在相应工作地点、时间、工作量和工作强度下完成劳动过程,且保险销售人员必须遵守保险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如考勤打卡),接受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约束。

保险代理关系下

保险公司拥有《保险法》赋予其对保险代理人的相关管理权,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管理权主要是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不受损害而设立(防范保险代理人的专业技能与道德风险),而不是为方便保险公司的内部经营销售管理。

因此,保险代理关系下,保险人对于保险代理人的管理权限主要在于专业培训与管理上,具体而言,即当保险公司为完成对保险代理的培训义务时,可以对其制定相应培训考勤制度,强制要求保险代理参加培训,但仅限于培训考勤。如保险公司在培训考勤之外,要求保险代理人日常考勤打卡、指挥控制其销售过程,要求其遵守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甚至对其使用公司内部管理的惩戒权,那么这种代理关系就应该成为劳动关系了。

综上所述,保险人在雇佣关系与代理关系中,分别拥有与承担多方面不同的权力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目前的保险市场中,销售人员的雇佣与代理关系属性,常常被混淆,致使保险人的相关权力责任不明确,对相关主体角色造成权益侵害,这里主要即是指保险代理人。

具体而言,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形成保险代理关系,除业务佣金不享受包括底薪、险金及其他相关社会保障待遇;或接受“佣金+保底工资”或“佣金+保底工资+无业绩淘汰”的合同待遇方式,但两种合同方式下,保险人通常都会对代理人实行考勤打卡、内部考核与惩罚等相关管理制度,变相以雇佣关系下的管理模式对其要求约束。

换句话说,即是保险代理人既无法享受到雇佣关系下销售人员的相应福利待遇,却又要像其一样接受保险公司的管理约束,这明显是违背市场公平性原则的,也是保险人混淆两种用工关系下自身权力责任的明显表现。

在目前的社会市场环境下,社保公积金的制度保障作用日益显著,不再像早前那样对保险代理人可有可无,加之,近几年保险代理人的产能与收入都开始下滑,职业忠诚度降低,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保险人若不能有效调整对于保险代理人的相关待遇与管理要求,不仅将影响国内保险代理人的行业发展,还将因此导致自身市场业务的发展受阻。

相关推荐

  • “2020互联网保险新知大会暨第二届保险人节”已正式落幕,首份聚焦与研究我国互联网保险代理人的行业分析报告——《中国互联网保险代理人生存状况调查报告》也正式发布。...
    0阅读
  • 近日,广东出现了全国首例司法打击保险黑产代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案例。...
    0阅读
  • 自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消以来,寿险营销员数量增速明显。通过增加营销员数量的“人海战术”来增加保费收入,仍然是寿险业保险代理的主要模式之一。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我国保险营销员队伍已高达912万人。...
    0阅读
  • 近日,太平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保代公司”)召开第一次全国工作会议。...
    公司动态 太平洋保险 寿险 2020-9-29 14:52:59
    0阅读
  • 9月27日银保监会官网27日披露的两则罚单显示,黑龙江如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财务数据不真实等原因被罚22.5万元,直接责任人被罚7.5万元。...
    0阅读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保险频道INSURANCE.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