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销售中,保险人采用不同的用工关系,其所拥有和承担的相应权利责任也有所不同。但实务中,保险雇佣关系与保险代理关系,常常被混淆认知应用,尤其对于保险代理人群体,保险人的权力责任划分不清,造成保险代理人合法权益受损。
保险雇佣关系下
保险销售人员受保险公司指示,在相应工作地点、时间、工作量和工作强度下完成劳动过程,且保险销售人员必须遵守保险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如考勤打卡),接受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约束。
保险代理关系下
保险公司拥有《保险法》赋予其对保险代理人的相关管理权,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管理权主要是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不受损害而设立(防范保险代理人的专业技能与道德风险),而不是为方便保险公司的内部经营销售管理。
因此,保险代理关系下,保险人对于保险代理人的管理权限主要在于专业培训与管理上,具体而言,即当保险公司为完成对保险代理的培训义务时,可以对其制定相应培训考勤制度,强制要求保险代理参加培训,但仅限于培训考勤。如保险公司在培训考勤之外,要求保险代理人日常考勤打卡、指挥控制其销售过程,要求其遵守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甚至对其使用公司内部管理的惩戒权,那么这种代理关系就应该成为劳动关系了。
综上所述,保险人在雇佣关系与代理关系中,分别拥有与承担多方面不同的权力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目前的保险市场中,销售人员的雇佣与代理关系属性,常常被混淆,致使保险人的相关权力责任不明确,对相关主体角色造成权益侵害,这里主要即是指保险代理人。
具体而言,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形成保险代理关系,除业务佣金不享受包括底薪、险金及其他相关社会保障待遇;或接受“佣金+保底工资”或“佣金+保底工资+无业绩淘汰”的合同待遇方式,但两种合同方式下,保险人通常都会对代理人实行考勤打卡、内部考核与惩罚等相关管理制度,变相以雇佣关系下的管理模式对其要求约束。
换句话说,即是保险代理人既无法享受到雇佣关系下销售人员的相应福利待遇,却又要像其一样接受保险公司的管理约束,这明显是违背市场公平性原则的,也是保险人混淆两种用工关系下自身权力责任的明显表现。
在目前的社会市场环境下,社保公积金的制度保障作用日益显著,不再像早前那样对保险代理人可有可无,加之,近几年保险代理人的产能与收入都开始下滑,职业忠诚度降低,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保险人若不能有效调整对于保险代理人的相关待遇与管理要求,不仅将影响国内保险代理人的行业发展,还将因此导致自身市场业务的发展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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