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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巨灾保险开展的客观困难

通常认为,地震巨灾保险是指对地震灾害发生后造成的损失进行风险转移分散和损失分摊的一种巨灾保险。

通常认为,地震巨灾保险是指对地震灾害发生后造成的损失进行风险转移分散和损失分摊的一种巨灾保险。地震巨灾保险不同于普通的财产保险,因其具有以下特征使得建立该保险制度有一定的难度:

(1)地震巨灾保险承保的巨灾风险严格意义上不具有风险可保性。保险经验大数法则的要求是可保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具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地震巨灾事故属于低频事件,理论上不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

(2)地震巨灾风险通常需要再保险的帮助。巨灾损失往往不是一家保险公司或一国保险市场的资金或财力所能承担的,通过再保险,可以让巨额损失在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共同分担,它对每个直接保险人所带来的财务冲击就小得多。而为了控制赔付率,再保险人通常会选择承保经验丰富的直保人合作,导致巨灾保险在部分欠发达区域应保未尽保。

(3)地震巨灾保险同金融市场的联系日益紧密。通过巨灾债券等金融工具可以将巨灾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但是目前大多数国家的资本市场并不成熟,尚不足以支持该类金融产品的普及。

(4)通常只承保地震引起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即保险人不承担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地震导致的营业中断或其他间接损失,故保障的有限性会限制投保人的投保积极性。

(5)地震巨灾保险的费率高低同某地区的地震风险大小直接挂钩。地震高发区域的保费会远远高于普通地区,例如,在美国加州(加州地处全球最大的地震带——环太平洋地震带),地震保险的保费甚至超过火险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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