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社保 > 社保知识 > 正文

吉林市将惩治和打击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第2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高度重视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移送工作,共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统一。冒领、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除追回外,还将处以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及其他利益关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养老保险基金欺诈骗取行为:

(一)参保单位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采取上述方式协同个人、其他机构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通过其他方式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参保个人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违规办理退休手续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利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协同他人、单位或其他机构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采取涂改档案、伪造职工工龄、工种等手段为不具备离退休条件的职工违规办理离退休,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

(四)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虚假证明、违规退保骗取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的;

(五)退休人员死亡、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其他丧失养老金领取资格情形发生后,不及时申报,其亲属或他人隐瞒事实领取养老保险金的;

(六)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失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行为:

(一)参保单位违规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协同参保个人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待遇的;

(二)参保个人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三)参保个人隐瞒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被判刑收监执行等情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四)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我市广大领取社保待遇退休人员及其家属,发生以上情况应及时申报,办理相关业务。千万不要因为一时贪图“小便宜”而“吃大亏”,触犯法律。知法、守法,既是保障社保基金安全,也是保护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

相关推荐

  • 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部署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工作。...
    0阅读
  • 银保监会网站6月10日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有关情况的通报》称,《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印发以来,各银保监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联动地方政府出台政策加大...
    行业资讯 保监局 保监会 保险 社保 2022-6-18 10:05:51
    0阅读
  • 城镇职工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0阅读
  • 银保监会6月10日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有关情况的通报》指出,各银保监局和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推动,不断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
    保险热点 保监局 保监会 保险 社保 2022-6-13 10:04:08
    0阅读
  • 6月7日,腾讯微保全新品牌升级,推出微信服务里的“保险帮手”。...
    0阅读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保险频道INSURANCE.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