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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问答-第2页

按照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文件规定,2020年2-12月,我省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参照执行。2020年2-6月,我省免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对企业进行划型,相关数据以截止2019年底数据为准。

(3)如果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4)企业划型结论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最终确认。

5.参保企业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如何申请变更?

答:参保企业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地规定时间内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起变更申请。

6.对于三项社会保险费未统一核定的企业如何划型?

答:三项社会保险费未统一核定的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划型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致。

7.企业分支机构如何划型?

答:企业以独立法人为划型基本单位,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8.我省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社保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9号)规定,对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因此,在2020年2月-12月期间,中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优惠政策。

2020社保年度(2020年7月-2021年6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社保年度(2019年7月-2020年6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也可以惠及按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费的职工和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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