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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解答

天津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解答。

Q1: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个人办理社保业务有何变化?

答: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由税务部门负责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费业务;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以及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等业务;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等业务。同时,自2021年1月10日17时起,我市社保部门停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渠道;自2021年1月21日零时起,税务部门启用新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渠道。

Q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范围有何变化?

答:征收范围无变化。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各项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单独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以选择一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

享受社保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

Q3: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期限有何变化?

答: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或者按年,于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费款。

每年12月20日至31日,税务机关停止办理日常申报缴费及本年度补缴申报。但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补缴疫情期间缓缴社保费、退休补足医疗年限、补历年医疗保险费等人员的社会保险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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