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满堂福”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条款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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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满堂福”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条款

房屋建筑及室内财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包括地震、海啸风险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金额按各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即房屋建筑物及室内装潢占70%,室内财产中的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品占15%,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1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5%。
1、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室内装潢、家用电器、家具、衣物和床上用品,文体娱乐用品,以及其他生活用具(包括门、窗、锁),最高赔偿限额2万元; 2、现金、首饰(金银、珠宝、玉器、钻石及制品)、便携式类用品(手提电脑、电子记事本、摄像机、照相器材、收音机等) ,最高赔偿限额5000元。
若主险合同载明地址的室内财产由于被保险人室内的自来水管、下水管、暖气管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或邻居家漏水造成被保险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由于保险合同规定的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主险合同载明地址的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如果与被保险房屋相连的门窗玻璃、屋顶玻璃及固定在家具上的以及室内装饰用玻璃、镜子因意外事故单独破碎,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如果被保险房屋因本保险主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遭受损失而不能居住,在本条款项下,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在外临时租房的额外费用或房屋无法出租造成的租金损失。
在主险合同载明的地址范围内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