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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社保局

襄樊社保局
襄樊社保局
地址: 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檀溪路62号
邮箱地址: -
官方网址: http://www.xf12333.cn/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0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9〕23号)精神,设立襄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公务员局牌子。

2007年8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完善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襄樊市执行这一新政策。

相关文件规定,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单位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补缴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进入企业工作的,从进入企业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公务员、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进入企业工作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辞职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方式就业,并以个体形式参保缴费的,原来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可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但从辞职或解除劳动关系至参保前的养老保险费应由本人补缴,其基本养老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医疗待遇水平,根据中央、省、市关于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有关精神及襄樊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襄樊市对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1、调整部分人员个人缴费标准。在校学生及其它18岁以下未成年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类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元,其他各类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不变。

2、提高部分规定病种报销比例。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两个规定病种,其符合规定的费用,统筹金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80%。

3、提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参保居民在定点医院住院的,统筹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属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金支付比例作如下调整:三级医院由50%调整为55%,二级医院由60%调整为65%,惠民医院、乡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疗机构由75%调整为85%。

4、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的,其符合报销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由50%调整为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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